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相关资料图)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一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景谷林业”)委托,担任景谷林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崔会军、
王兰存、石家庄高新区京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和河北工业技术改造
发展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唐县汇银木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
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专项核查意见
证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相关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
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
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
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
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
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
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随同其他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
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景谷林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
专项核查意见
下:
一、景谷林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景谷林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情况
审议并通过《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景谷林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景谷林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关保密措施,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
人员范围。
构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
及保密责任。
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等文件,内容包括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进程备忘录等文件上签名确认。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
的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专项核查意见
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查看原文公告
Copyright © 2015-2022 华尔街公益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5074号-44 联系邮箱:58 55 97 3@qq.com